七部门联手检查教育乱收费

编辑:cooca 作者:佚名 出处:兰州学生网 添加:2006-10-25 浏览: 字体:[ ]
从现在开始到12月10日,省物价局将会同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开展对我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据透露,对此次查处的乱收费用,能清退的将责令学校退还学生和家长,无法退还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据介绍,此次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2005年秋季开学以来的收费行为。专项检查主要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整改三个阶段。省物价局要求各相关学校在自查阶段发现违背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收费的金额,能清退的必须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应该由价格等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行为,特别是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在经济上依法严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内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重点检查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代办费,违反规定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以及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并收费等问题;对高级中学要重点检查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重复收取学费等问题;对高等学校要重点检查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点招费、定向费、建校费和违反规定收取专升本费、转专业费、重修费等问题。市民若遇到乱收费情况,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 12358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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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种乱收费行为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及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甘教厅200676号)的情况。

    3.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以及各地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情况。

    4.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5.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借读费、转学费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6.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7.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行为。

    8.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9.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结业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10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11.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行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情况。

     1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及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14.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行为。

     15.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行为。收费不开专用票据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行为。

     1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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