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硕士学位证 民大败诉

编辑:cooca 作者:佚名 出处:西部商报 添加:2006-10-27 浏览: 字体:[ ]

  甘肃首例研究生因学校不授予硕士学位证书状告母校案一审宣判

  女研究生状告母校追踪

  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本报曾报道过的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江丽(化名)状告母校不授予其硕士学位证书案近日有了结果,记者昨日获悉,此案一审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撤销了西北民族大学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成为了甘肃首例同类性质的案件。

  受处分没了学位证 状告母校

  江丽考取了西北民族大学(以下简称民大)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研究生,2004年6月1日,因接电话一事,江丽和室友李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无意间将室友打伤。同年9月20日,民大作出了《关于给研究生江丽、李某违纪处分决定》,给予两人记过处分。

  两年后,江丽完成了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且通过了论文答辩。然而,2006年6月20日,江丽从学校学位委员会对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进行的表决结果中获悉,因为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处分,学校不同意授予其硕士学位证书。无奈之下,江丽以学校从未告之自己处分情况,也未告之其应有的相关权利和申诉渠道,学校的行为程序违法,不予颁发学位证书的决定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为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学校无证据证明处分决定已送达

  民大在答辩中提出,校方当时将江丽的处分决定口头告之了本人,并告之其如无明显进步表现,就拿不到学位证书,但江丽否认了这一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民大作为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可以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但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民大在其制定的《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中,将受记过处分且无明显进步表现作为不予授予硕士学位的一个条件,且对明显进步表现的情形未作出规定,这一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而民大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江丽宣布或送达,该处分决定对当事人来讲是不利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民大的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其管理行为不具合法性。

  学校行为违法法院予以撤销

  昨日,江丽告诉记者,法院已经做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民大不同意授予自己硕士学位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民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学校评定委员会对自己的硕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她还告诉记者,自己很感谢《西部商报》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和报道,她也很感谢母校教育她的各位老师,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实并不是她的本意。

  就本案中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省法学会副会长杨成喜。

  记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硕士学位证的授予应该怎么认定?

  杨会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一定水平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记者:学校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女研究生,为什么不合法?

  杨会长:学业和纪律是两件事,不能一概而论。仅仅因为纪律上受处分而不予颁发学位证书是不对的,即使学校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和国家的法规有冲突,因为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当小法(下位法)与大法(上位法)发生冲突时,要严格按照大法执行。

  记者:本案对学校和法院处理类似的案例有什么意义?

  杨会长:这个案件的判决,实际上是一个很好的判例,完全可以作为法院、其他学生甚至学校的类似参考,学校的一些相关不合理规定,应该及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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